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三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 学校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审委员会及分委员会
第四条 参见《重庆三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按照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经过导师预审,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 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 考试作弊,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 根据其它规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本专业领域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参见《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规范》。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在学术水平上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研究的问题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在知识的应用上有所创新。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依托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全国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学位论文查重检测
第十五条 参见《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与管理办法》。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并送导师预审。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撰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2周内作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同时根据研究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对研究生写出业务鉴定,送交答辩委员会。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应是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人为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由学位办根据各二级学院及指导教师提供的专家名单(不少于10人)所建立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八条 论文评阅人在对论文评阅后,应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和结论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及其他优缺点;论文是否可参与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的硕士学位水平等。
第十九条 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的其他事宜按《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1.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专业学位领域所依托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一般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
2.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办备案。
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3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1位外单位专家参加。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但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5. 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6.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7.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3. 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 答辩委员会委员质询。
5. 答辩委员会休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决议。
6. 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是否推荐优秀论文等。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四条 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修改论文,推迟半年或一年答辩的决定。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六条 答辩会结束后,各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申请人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项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事项。
1.听取分委员会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报告。
2.质疑、咨询、磋商。
3.无记名投票,并形成决议。
4.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经主席签字,由学位办向申请学位者发出授予学位通知。
第二十九条 授予学位后,二级学院将学位获得者的材料整理立卷形成个人学位档案,送学校档案室存档。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学位申请书、审批表、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课程成绩单、答辩记录、答辩决议、表决票、学位委员会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已授予学位的人员,如经查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规定的,应予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学位获得者的《硕士学位证书》由校长颁发。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