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课一体化

制度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思政课一体化 -> 研究生教学 -> 制度文件 -> 正文

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由本人持入学通知书及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提供医院所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到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的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并于返校后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处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查。一学期内连续病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事假不得超过四周,超过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外出实习、调查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收集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按时返校,有事必须请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如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住宿管理的规定, 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认定)或其它特殊困难原因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出的研究生应缴清在我校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

(二)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三)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参加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后一年以上;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研究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或休学二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连续或累计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达六周以上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缺课累计达四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九条 经研究生处认定,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 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同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三)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四)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要求退学。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其办法可参照《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获得规定学分,取得答辩资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学制为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研究生本人在规定的学制结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5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不发放奖学金且应缴纳学费。凡办理过休、保留学籍手续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得在其休学期的基础上再度延长。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环节的基础上,中期考核评定为“优秀”,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一)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要求,学业优秀,毕业前以重庆三峡学院署名在本学科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公开发表论文;

(二)参与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的科技竞赛奖。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应在拟答辩一学期之前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但未达到相关要求或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以及学位课程成绩证明。如结业者本人申请补答辩,经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下,一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填发日期为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日期,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委注册,并由重庆市教委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委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9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1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