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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三峡学院学籍的研究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研究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条  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处分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研究生,根据所犯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自研究生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研究生违纪行为危害结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行为。

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研究生,应当进行严肃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研究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者多次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一种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群体违纪中起到策划、组织、指挥等作用的。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受纪律处分的,对其分别产生以下影响:

(一)在评奖评优和奖学金参评期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或者纪律处分期间未满的,取消评奖评优和被奖励的资格;

(二)已获得奖学金的,停发该项奖学金未付部分;

(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研究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及处分

    第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研究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及本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十四条 研究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

(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

(四)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开卷考试时,传递与考试相关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或者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在身体、衣服、计算工具等其它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三)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的;

(四)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五)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六)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

(七)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八)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利用上卫生间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向考场外或者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一)以各种方式销毁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十二)其他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研究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制造混乱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以威胁、恐吓、行贿等手段要求教师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认定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二)再次或者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处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是,因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而构成刑事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敲诈勒索、偷盗、走私、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财物或者赔偿损失外,尚不足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走私、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总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敲诈勒索、偷盗、走私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当得利,经请求拒不返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获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纪肇事,参与或策划打架、斗殴或者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尚不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用语言挑逗或者用某种方式接触他人身体的肇事、打架的;

1.未直接参与打架,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有其他恶劣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策划、组织、指挥打架或者群殴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者用文字语言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论文一稿多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按照《重庆三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三峡学院文[2016]7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篡改、伪造证明、学历、学习成绩和转借证件的,视其情节和产生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损害学校或者他人人身权益的,除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人身权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纪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或者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者他人网络信息资源,制造传播网络病毒、垃圾邮件或者对网络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泄露国家秘密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肇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参与、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与走私、贩毒、吸毒,引诱、强制他人贩毒、吸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扰乱社会、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策划、组织、指挥参与、支持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散布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组织或者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从事、参与经营活动或者做虚假广告宣传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及科研管理有关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原始凭证,贪污、挪用公款或者在截留款项数额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冒领他人酬金,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者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学生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私拉乱接电源,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六)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学生宿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者在学生宿舍喂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规定在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一)违规使用学生宿舍热水器、空调等公共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在涉外工作和外事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研究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弄虚作假妨碍调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教学、实践、实习活动中,不遵守校规校纪或者不按要求擅自行为而造成后果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一条  调查研究生违纪行为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研究生的违纪行为,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调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协助;

(二)研究生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规以及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与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协助;

(三)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交研究生违纪材料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研究生违纪案件涉及不同培养单位的调查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记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调查内容包括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等。通过视频发现研究生各项违纪行为的,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研究生违纪事实应如实反映、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予研究生违纪处分,应当自收到调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延长1次,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研究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行文;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行文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培养单位或者职能部门调查、认定研究生违纪事件事实不清,处分幅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认定;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书面告知其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该研究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该研究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该研究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受处分研究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送达受处分本人,研究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名并记明收到日期;该研究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上如实记录拒绝签字的情况和日期,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该研究生的住所,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研究生本人的,可由挂号邮寄给该生的家属,自交寄之日起(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满30日即视为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如实记录原因和经过。

学校应当将研究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受处分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因研究生对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执行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受理申诉时可以做出暂停执行决定。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考察期满时,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考察并建议,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限不能少于6个月。

第五十一条  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后在申诉期内未申诉的,或者申诉复查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代为办理;逾期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等部门组成,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须本人在毕业离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建议,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研究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以在毕业前解除其相应的处分: 

    (一)有突出贡献或者有先进事迹的;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表彰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1612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