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毕业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和教学形式,是学生获取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的重要途径,是将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过程和教学阶段,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的作用。作为师范生更应该把握实习机会,为自己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加强对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使其更为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结合学院师范专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
(一)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综合运用于工作实践,培养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能力,掌握教师基本素养。
(二)通过实习,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使学院掌握时代专业动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顺应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潮流,不断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内容与形式
(一)毕业实习内容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毕业实习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集中实习。
第三条毕业实习的时间
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院毕业实习在学院的毕业实习由分管教学领导负责,响应教务处的号召,由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及时做好与学校的对接工作。
学院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全面负责,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组成的毕业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毕业实习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编写本专业当年的毕业实习计划。
2.组织毕业实习计划的实施,包括:实习动员、专项培训、安全教育、人员安排、实习内容和效果的检查监督、事故处理等。
3.组织毕业实习工作总结与交流,评选毕业实习先进个人,进行院级表彰并向学校推荐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报告。
4.负责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
5.建立和完善毕业实习基地,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实习效果。
第三章 实习计划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制定毕业实习计划和毕业实习情况汇总表,于实习前一个月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各专业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和毕业实习情况汇总表执行。
第六条 在执行毕业实习计划过程中,若需调整实习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由学生向学院书面说明原因,由学院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七条 毕业实习计划和毕业实习情况汇总表是组织和检查毕业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学院须在实习前发给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目的与要求、形式和内容、时间安排、指导教师、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统计等。
第三章 实习指导(带队)教师
第八条 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毕业实习指导(带队)教师的选派工作。毕业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毕业教师担任。指导(带队)教师的人数可根据毕业实习教学要求确定。
第九条 指导(带队)教师职责:
(一)按照毕业实习计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习方案,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二)认真做好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教育学生严格遵守纪律,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过程中负责对实习生的管理,帮助实习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困难,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处理实习中的各种问题。
(四)实习结束时,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的考核与总结工作。
(五)实习结束返校后,及时撰写实习工作总结,并将之与工作记录及时上交各学院。
第五章 实习学生
第十条 凡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都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毕业实习,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未参加毕业实习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要遵守实习生守则,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院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二)注意工作安全和交通安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工作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认真学习毕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服从各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安排,虚心接受双方指导教师的指导。
(四)毕业实习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持有关证明按下列要求办理:
1.请假三天内须经实习单位同意并报实习带队教师批准。
2.请假三天以上除经实习单位同意外,还须报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批准。
(五)实习期间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写好实习日记、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实习报告书。
(六)在实习单位,应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实习结束时,必须及时归还实习期间借用的物品,如有丢失和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若违反有关规定,指导(带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指导(带队)教师须及时上报各学院、学校,由学院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总结
第十三条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毕业实习成绩应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院指导(带队)教师初评,写出评语和得分,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学生实习报告书》,最后由各学院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评定综合成绩和等级,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批,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参加毕业实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
(二)无故旷课三天以上。
(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实习时间或地点。
(四)严重违反纪律,并受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毕业实习成绩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毕业实习结束后,学院要及时全面总结毕业实习和评选优秀实习生。毕业实习总结包括:实习生个人总结、指导教师总结和学院总结。学院归档保存毕业实习总结和优秀实习生材料,将学院毕业实习工作书面总结、优秀实习生名单在实习结束两周内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八条 补作实习
1.实习生因故经各学院领导批准未参加毕业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由学院安排一次补作。补作实习仍不及格者,以毕业实习不及格论。
2.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者,不得补作。
3.毕业实习不及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0.9